婚约在国内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嫁规范到今天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然到今天日,民间的婚约依旧很多常见的存在,而国内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规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交易、包办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婚约解除后很多财产纠纷的出现紧急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第一是依法治国和严格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需要。
1、婚约概述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1]婚约的成立即订婚。婚约规范渊来自于古时候社会的交易婚姻,当男方向女方支付了肯定的资金或实物将来,女便捷负有在肯定期间内与男方结婚的义务,婚约问题由此而生。
婚约在历史上大致历程了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两个进步阶段。[2]在古时候社会的早期型婚约中,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被赋予强大的法律效力,无故毁约将遭到法律制裁。在国内古时候礼制中,“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的规定。
晚期型婚约指近、现代社会的婚约,伴随资本主义规范的打造和“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渗透到婚姻家庭范围,婚约的订立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成为一种习惯程序,婚约的效力也大大减弱,毁约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不可以对婚约中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规定任什么地方罚手段。”[3]
2、国内现行婚姻法对婚约的态度及评析
从国内现代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现在国内立法对婚约采取了以下的态度:
1.法律对婚约“既不禁止,也不倡导”,婚约没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在结结婚以前是不是订婚,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男女双方没婚约,可以依法直接结婚。男女双方订有婚约,也无需要结婚的义务,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他们提出解除婚约。
2.婚约订立者应达到肯定的年龄。[4]虽然订婚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订立婚约之目的是为了以后结婚,所以婚约的订立者需要具备肯定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认识到婚约的法律意义,并自愿做出是不是订立婚约的决定。